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高潔)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以下簡稱《意見》),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出十條具體措施。這些措施有何意義和作用?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意見》中指出,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堅持調解優(yōu)先,積極引導當事人和解協(xié)商、共擔風險、共渡難關,切實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化解在基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認為,全國上下齊心協(xié)力抗擊疫情的關鍵時刻,《意見》為全國法院樹立正確司法理念,準確理解和統(tǒng)一適用法律,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此外,《意見》強調,要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涉疫情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兑庖姟愤€就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靈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內容做了規(guī)定。
“隨著時間的推移,與新冠肺炎相關的案件正陸續(xù)訴至法院,其中,疫情引發(fā)的合同履行爭議是案件量最多、也是最為復雜的糾紛類型?!币x說,《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在第二條明確,只要疫情或防控措施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構成要件,就屬于不可抗力。上述判斷,符合我國現(xiàn)行規(guī)則體系,也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貫立場相吻合。
《意見》明確,要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chǎn)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等。
姚輝表示,此前也有擔心將疫情定義為不可抗力會帶來負面效果,比如對交易的阻礙、對當事人利益安排的失衡等。如何應對這些可能發(fā)生的情況,確實考驗司法的智慧。《意見》第三條強調對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chǎn)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適用法律時,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qū)、不同行業(yè)、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原因力大小,依照不同規(guī)則處理。這種設計指引,不失為靈活司法策略和類型化處理的有效方式。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王成告訴記者,法官對不可抗力的認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間,各地法院存在統(tǒng)一裁判尺度的需求。相信《意見》對這些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王成認為,市場主體原先的利益安排,因為疫情的出現(xiàn),需要重新調整。法治社會,利益關系重新調整需要有重新調整的規(guī)則。不可抗力系列規(guī)則就是利益重新調整時需要遵守的規(guī)則。
法學專家認為,《意見》體現(xiàn)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一刀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認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可否適用以及如何適用情勢變更制度?這個問題爭議較大。最高人民法院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在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立足于鼓勵交易、維護交易秩序,將學理上情勢變更制度中的重新協(xié)商規(guī)則、變更合同規(guī)則等融入具體的法律適用中,不失為一條妥善解決當前涉疫情合同糾紛的務實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