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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3月18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一審公開宣判固原市委原常委、西吉縣委原書記馬志宏受賄案,馬志宏受賄1132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馬志宏利用擔(dān)任涇源縣縣長及縣委書記、固原市副市長及市委常委、西吉縣委書記等職務(wù)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85次非法收受2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人民幣991萬余元、美元2000元,以及總價值人民幣138萬余元的兩套房屋和停車位1個,共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元。
法院認為,馬志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113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系數(shù)額特別巨大。馬志宏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且在審查起訴期間認罪認罰,簽署具結(jié)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判決馬志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依法追繳馬志宏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糾錯】
責(zé)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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