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孫少龍、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6日上午分組審議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如何更好預防、矯治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是與會人員普遍關注的話題。
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并分別規(guī)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不少與會人員認為,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但由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于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律應當明確規(guī)定對其的矯治及處罰措施。
“近些年來,未成年人行兇殺人等惡性案件時有發(fā)生,令人震驚和痛心。”殷方龍委員說,如何更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需要立法機關、執(zhí)法部門乃至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嚴肅懲處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更有力的預防。
鮮鐵可委員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建立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級干預矯治制度,更好地遏制未成年人嚴重暴力行為的發(fā)生。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黃美媚也建議,根據未成年人的犯錯程度分別給予訓誡談話、跟蹤矯正、社會觀護、強制收容教養(yǎng)等不同處分。同時要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個人檔案,由檢察機關牽頭與各相關部門跟蹤并做好回訪記錄。
“實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與監(jiān)護人的履職不當、管教不嚴有直接關系?!绷邢瘯h的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認為,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縱容行為,還有的對受害人態(tài)度冷漠。因此,要加大監(jiān)護人的法律責任,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給予相應的教育和處罰。
多位與會人員認為,收容教養(yǎng)制度有利于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須干預和矯治的問題,建議法律予以保留并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
“修訂草案刪除了關于收容教養(yǎng)的規(guī)定,導致分級干預制度設計中缺少了一環(huán),對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沒有干預機制?!崩钽X鋒委員提出。
劉修文委員表示,收容教養(yǎng)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與收容遣送、勞動教養(yǎng)等已廢止的制度在對象、法律依據上有著明顯區(qū)別。這項制度雖然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guī)定更合適,也有必要。
劉修文建議,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yǎng)制度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序、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jiān)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認為,對于因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必須明確法定程序和最后的處置措施。建議把社區(qū)矯正、專門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場所三者統一起來,建立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矯治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