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9日電(記者陳菲、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tǒng)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為“換匯黃?!?。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采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鐕ň常﹥陡缎偷叵洛X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yè)、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xié)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huán),沒有發(fā)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F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yè)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巨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
根據解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