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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決定立案審理吉林“涉黑典型”國家賠償案
2018-01-31 07:59:42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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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被當做吉林“涉黑典型三兄弟”之一的孫寶東,其平反后的國家賠償案,近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立案審理。

  孫寶東曾被認定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代理律師、北京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說,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孫寶東賠償或被返還財產合計92.8萬元,孫寶東不服,遂向最高法申請作出國家賠償。今年1月24日,最高法認為該申請符合立案條件,決定立案審理。

  孫寶東的哥哥孫寶民同被作為“涉黑典型”,此前,吉林省高院決定對孫寶民支付國家賠償100.3萬元。孫寶民已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其他相關國家賠償請求。

  截至發(fā)稿,曾被判死緩的孫寶東哥哥孫寶國尚未接到國家賠償決定。

  1996年3月,孫寶東與孫寶國帶30萬元現金赴遼寧購買鋼材,在火車站因糾紛被多名出租車司機襲擊,誤認為遭劫的孫氏兄弟掏刀亂刺,造成對方一死四傷。1997年,遼寧鞍山鐵東區(qū)法院認定二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系防衛(wèi)過當,二人均獲緩刑。

  2008年,吉林長春警方接到上級批示,稱孫寶民、孫寶國、孫寶東三兄弟系涉黑犯罪團伙。2011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孫寶國犯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前述舊案在改變證人證言后,被當作涉黑罪名里的重要犯罪事實。

  2013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孫寶國死緩,孫寶東的量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19年,孫寶民則獲刑10年6個月。

  此后,“孫氏三兄弟案”長期被吉林省打黑辦、吉林省公安廳作為打黑典型案件宣傳。

  2016年,該案罕見地由最高法提審,最高檢派員出庭并當庭建議部分改判。2017年1月,最高法再審宣判,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孫寶國、孫寶東的“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個罪名被撤銷,孫寶民等9名被告人被改判無罪,孫氏三兄弟均恢復自由(詳見本報2016年9月28日報道《最高法再審吉林一涉黑典型案 最高檢當庭建議部分改判》、2017年2月13日報道《被人為拔高的罪名》)。

  2017年11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為孫寶東實際監(jiān)禁期限超出了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957天,該院應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24.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7萬元,此外還應獲償被扣押9年的奧迪車的評估價56.9萬元,等等。

  對此,張鐵雁認為,孫寶東獲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中的標準,應當是錯誤羈押賠償金的35%,不應為5.7萬元,而實踐中該比例近年來有的已達50%。

  孫寶東要求返還某大廈的房產以及被警方凍結的25萬元,對此,吉林省高院認為,由于當年判決生效后法院并未扣劃25萬元,某大廈則由警方、檢方委托代管,法院并未作出相關判項,故向該院主張返還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在張鐵雁看來,賠償義務機關僅釋明了有關行為與其無關,并未告知應當向哪個機關行使權利,這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取得該項賠償。

  關于因申訴及再審產生的100萬元差旅費、律師費的賠償申請,吉林省高院以“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原則,該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問題”為由,不予賠償。

  張鐵雁認為,孫寶東的申訴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根本是由于賠償義務機關的錯判造成的,賠償義務機關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他建議吉林省高院參考北京等地區(qū)在國家賠償案件中支付賠償請求人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的做法。

  《國家賠償法》第24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若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可以依照本條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記者 盧義杰 王景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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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聶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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